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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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源排放总量监测,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判别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pH 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质量要求,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pH 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07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 08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