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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验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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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省地表水自动系统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和依据
1.1本规定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包括站房建设、采样系统、自动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2验收依据《浙江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2、验收组织
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并批复。
3、验收程序、内容
承建单位向省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环保局签发验收工作联系单→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省环保局出具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应阅读系统验收的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核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的数据和报告,检查系统是否达到验收依据中相关的要求,讨论形成专家小组意见并填写专家意见表(附件3)。
4、申请验收条件
自动监测仪器和系统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1仪器设备及零配件按合同清单核查无误,外观无损;
4.2完成单机测试,单机测试结果符合附件1所指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4.3完成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联机调试;
4.4完成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试连续运行30 天考核;
4.5建立完整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档案(应有完整的检测记录);
4.6完成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自检技术工作报告。
5、验收准备
系统经过30 天运行考核后若系统运行正常,各监测(中心)站应及时对有关技术资料、说明书、安装调试和运行考核原始数据及现场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并编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1子站设置情况(包括:子站位置、取水深度、子站周围情况和执行规范说明)。
5.2系统配置、仪器型号、编号、生产厂家说明。
5.3系统仪器设备开箱检验情况(包括:合同仪器设备清单、到货装箱清单和开箱检验清单)。
5.4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仪器设备通电试验结果、单机测试结果和现场记录、联机调试结果和现场记录)。
5.5子站仪器设备运行考核情况(包括:运行考核结果、运行考核期间仪器设备现场记录等)。
5.6子站和监控中心控制软件运行情况(包括:合同要求提供的软件功能、软件测试和运行结果及记录等)。
5.7子站与监控中心的数据传输情况。
5.8系统仪器设备故障情况和故障次数统计。
5.9有效数据获取率。
6、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测试方法
6.1单机测试
6.1.1测试程序
单机测试主要是对自动监测仪器性能指标进行测试。测试主要内容包括:准确度、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等。单机调试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6.1.1.1由系统供应商按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仪器设备安装,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监测(中心)站技术人员和供应商安装调试人员一起检查供电系统是否正常和仪器设备安装是否正确,并在检查无误的情况下进行通电试验和仪器设备预热,同时对安装过程和出现问题做记录(附表1-1)。
6.1.1.2在通电试验和仪器设备预热无误的情况下,按说明书要求进行仪器设备初始化设置并记录(附表1-2)。
6.1.1.3在设置无误的情况下由监测(中心)站技术人员和供应商安装调试人员一起进行单机测试。
6.1.1.4详细记录单机调试的结果(附表1-3、1-4、1-5、1-6)。
6.1.2 主要测试方法
单机测试具体方法如下:
6.1.2.1进行PH 分析仪的重复性、漂移、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6.1.2.2进行电导率、溶解氧、氨氮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7-2003)、《溶解氧(DO)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9-2003)、《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6.1.2.3进行浊度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线性误差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8-2003)。
6.1.2.4进行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葡萄糖试验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0-2003)。
6.1.2.5进行总氮、总磷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性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2003)、《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2003)。
6.1.2.6进行TOC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性、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4-2003)。
6.1.2.7单机测试中的各台仪器符合技术指标的要求,然后进行系统联机,开始试运行考核。
6.2试运行测试
在单机测试通过的情况下进行调试,系统调试主要进行数据传输和监控中心控制调试,软件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规定及技术合同要求的检验,试运行考核的技术要求如下:
6.2.1 安装调试完毕后,仪器设备连续试运行至少30 天以上,考核仪器设备运行、数据传输和监控中心控制及与省监控中心数据通讯是否正常,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和选型(或技术说明书)要求。并对试运行考核情况做记录(附表2-1、2-2、2-3、2-4、2-5、2-6)。
6.2.2 在试运行考核期间,每隔一天到现场至少采集2次水样进行比对实验,每次水样采集间隔时间应大于4小时,试运行期间应至少进行30个水样的实际比对实验。
6.2.3 在试运行期间,要保证足够的连续无故障运行时间。
6.2.4 在试运行期间,对仪器设备进行有关测试(如检测限、精密度和准确度等),并做记录。
6.2.5 在试运行期间,如仪器设备、系统出现故障或使用问题,托管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和供应商联系,并由供应商或在供应商的指导下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
6.2.6 在试运行期间,仪器设备、系统出现故障需要更换主要配件应作记录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同时应及时申报省监测中心备案。
6.2.7 在试运行考核结束时,系统有效数据获取率不能小于90%,获取率按公式 2.1计算:
有效数据获取率(%) =(有效运行时数÷运行考核总时数)×100% 公式 2.1
有效运行时数 = 运行考核总时数-无效数据时数                    公式 2.2
在公式 2.1 中有效运行时数为系统所有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时其监测数据有效的时数总和。仪器设备预热、停电、校准和公共通讯线路故障等引起的无效数据时数不计入运行考核总时数和无效数据时数中。
 
 
仪器指标参照标准:
pH水质自动分析仪:            HJ/T 96-2003
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         HJ/T 97-2003
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           HJ/T 98-2003
溶解氧水质自动分析仪:         HJ/T 99-2003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   HJ/T 100-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HJ/T 101-2003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HJ/T 102-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           HJ/T 103-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HJ/T 1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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