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点击:
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发挥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为监控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而安装的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污水或废气流量计量装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仪器(统称“在线监测仪”)及其信息接入、传输设备、摄像装置和监控电脑。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对在线监测仪正式并网运行前的验收,组织实施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污水或废气流量计量装置,并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单位试行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