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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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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保护地下水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解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以下是说明的内容。



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资料收集途径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应尽可能收集已有相关资料。资料收集途径为:地质与水文地质图件、调查报告,地质钻孔、水文地质钻孔等基础性资料,可从国土部门收集;场地区大比例尺的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及报告,可从项目建设单位收集;评价区地下水水位与水质等动态监测资料,可从国土、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收集;水源地位置、水源地开采量、水源井分布情况等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资料,可从水利部门收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污染源分布资料,可从当地环保部门收集;降水、气温、蒸发量等气象资料,可从当地气象部门收集。当收集的资料不满足地下水影响评价技术要求时,应补充环境水文地质专题调查,并在满足《导则》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已有的水井、泉等地下水露头点进行现状监测。

二、野外踏勘前的已有资料分析方法

为编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在野外踏勘前应首先根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与相应工作等级的评价技术要求,整理、汇编各类已有资料,对各类量化数据进行分析统计,编制综合图表。其次,综合分析评价区地质、水文地质资料,系统了解评价区地下水环境形成、分布、地下水补径排特征与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最后,对污染源进行编录,了解重要污染源类型及其分布情况,分析地表水、地下水质量、污染情况变化及与建设项目的关系。

三、资料精度与时限

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的水位、水质监测精度及资料时限性按《导则》“8.3.4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规定执行。对于地质平面图、地质剖面图、水文地质平面图、水文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区域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没有时限要求;在水文地质条件未发生大的变化,且能够充分说明评价区水文地质现状的前提下,评价区的水文地质平面图、水文地质剖面图等水文地质资料没有明确时限要求,但应尽可能利用最新的和精度高的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四、评价等级

《导则》“4.1建设项目分类”中定义“Ⅲ类建设项目是指同时具备I类和Ⅱ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的建设项目。”对于Ⅲ类建设项目,“6.1划分原则”中规定“Ⅲ类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具有的Ⅰ类和Ⅱ类特征分别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并按所划定的最高工作等级开展评价工作。”实际工作中应以建设项目I类和Ⅱ类场地特征确定的最高工作等级作为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但可以分别按I类和Ⅱ类场地特征确定的工作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

五、预测模式

《导则》中附录F给出了常用的地下水评价预测模型,但这些模型不适用于岩溶区的地下暗河。对于岩溶区地下暗河,可以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分别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 93)中“7.6.2.1 持久性污染物”中“b.平直河流混合过程段”和“c.弯曲河流混合过程段”、“7.6.2.2 非持久性污染物”中“b.平直河流混合过程段”和“c.弯曲河流混合过程段”、“7.6.2.3 酸碱污染物(以pH表征)”中“a.充分混合段”和“b.混合过程段”中相应的河流数学模型进行预测。

六、模型验证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过程中,对于采用非导则推荐模式进行评价的项目,报告中应明确所采用的模式适用条件,给出模型中的各个参数物理意义及参数取值,并尽可能用《导则》中的相关模式进行验证。

七、提供水文地质资料机构资质的相关要求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有关规定,开展评价区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包括水文地质测绘、钻探、物探、水文地质试验、地下水水位观测取样等)、提供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机构应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和“液体矿产勘查”资质;对于提供地下水水质分析数据的机构应具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CMA质量认证资质。

八、对地下水环境监测的要求

严格按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做好地下水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并将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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